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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權益相關

資遣費是什麼?

1. 法令: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
2. 規定:與勞工終止契約時,雇主應給付資遣費給勞工。

☞ 雇主資遣勞工必須符合法定事由,並有給付勞工資遣費的義務如果是勞工自己離職或是定期契約屆滿而終止契約,雇主無須給付資遣費
在非自願離職的狀況下才能拿資遣費喔~所以被資遣的時候不要傻傻地去簽自願離職單喔!!

3. 老闆不需要付資遣費的情況: (
勞工有重大的違反契約、情節重大的失職)
◉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

若符合以下6項原因,老闆不需要付資遣費給勞工,且在事情發生後30日內,中止勞雇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