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正案三讀了,影響勞資雙方的有哪些?
發佈時間:2018-01-11
求才令小編
短短一年間2次的勞基法『彈性』修法三讀通過了,除了讓企業與勞工之間的需求能得到適當的調整與修改,在3/1實施之前,就讓我們快速的瞭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勞基法】畢竟是一套與大多民眾息息相關的法令,勢必需要跟隨著時代變遷而調整,其中不僅包含了民生問題、經濟發展、長期照顧等相關議題,所以不僅是近年常討論的基本薪資之外,細項法條的調整,是必需、是彈性都需要我們每一個人保持關注哦。
【加班工時工資】
在原本條文中表示,原本條文中加班工時計算方式為所謂的「做一算四,做五算八」,也就是
加班時數,不一定真的要做滿紀錄的時數才行
新修正的條文便是將這些加班時數計算法取消,變成加班一小時,就是紀錄一小時加班費,做多久算多久(核實紀錄)。
【鬆綁七休一】
原本條例為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新修正條文,原則上規定不變。不過,若企業為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行業經同意後加上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便可鬆綁此規則(若為30人以上事業單位須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挪動例假。倘若挪動例假,將產生連續上班12天的情況。
【加班工時上限】
原本條文規定雇主一日加班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則不得超過46小時。
修正過的條例則額外增加一段說明「雇主若經工會(若無則舉辦勞資會議)同意」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特休假】
原本法條規定,勞工特休假若未休完須因應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結算工資給員工。
新修正法條則補充,「若勞資雙方協商」可遞延至次一年度再行結算。
【輪班制】
原本法條規定,採輪班工作制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修正過條文則表示,若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可向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變更休息時間,不得少於連續八小時,此舉必須經由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另外,企業規模達30人以上者須送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才可以這麼做。
資訊來源:勞動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