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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的規定有哪些?
1.目的:欲撫養未滿三歲之子女
2.條件:
✦任職滿六個月
✦一位以上未滿三歲之子女
3.期限
✦至子女滿三歲止,不可超過兩年且不少於六個月
✦撫育兩位以上者,留職停薪期限合併計算,以最小子女受撫育兩年為限
4.留職停薪之保障
✦員工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繼續加勞健保,但雇主負擔的保險費免繳納。
✦員工依法申請育嬰假時,雇主不能拒絕。也不能因請假事由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5.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2.條件:
✦任職滿六個月
✦一位以上未滿三歲之子女
3.期限
✦至子女滿三歲止,不可超過兩年且不少於六個月
✦撫育兩位以上者,留職停薪期限合併計算,以最小子女受撫育兩年為限
4.留職停薪之保障
✦員工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繼續加勞健保,但雇主負擔的保險費免繳納。
✦員工依法申請育嬰假時,雇主不能拒絕。也不能因請假事由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5.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