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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權益相關

如果我不認同雇主資遣的我的原因,該怎麼做?

依勞基法第11條,非以下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1. 歇業或轉讓時。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至於不符合前述的資遣原因,且類似「懲戒解僱」的案例,多半為勞工有重大的違反契約、情節重大的失職造成。若符合以下6項原因,老闆不需要付資遣費給勞工,即可在事情發生後30日內,中止勞雇關係


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

若勞資雙方對「離職事由」認定有疑義,致不能判定是否為「資遣」時,可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