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就業專法】年齡不再是求職問題!
發佈時間:2020-12-01
前言:台灣邁入高齡社會,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今年提高至16%。據主計總處統計,截至9月止45歲以上勞動力為480.8萬人,與十年前相比,增加91萬人、增幅23.3%,其中「中高齡」45歲至64歲勞參率為64.07%,十年來上升3.76個百分點,而「高齡者」65歲以上勞參率為8.89%,過去十年僅上升0.8個百分點,顯示協助中高齡及高齡者續留職場、穩定就業,成為高齡化下重要課題。
(一)禁止年齡歧視
專法實施後,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高齡者,在招募、甄試、進用、分發、考績、薪資給付、退休、資遣、離職或解僱等,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直接或間接之差別待遇。
目前,職場「年齡歧視」氛圍仍濃濃厚厚;依勞動部108年「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在職場上遭受就業歧視情形,仍發現受僱者最近一年在職場上遭受的就業歧視,兩性均以「年齡」就業歧視比率居首(男女性分別占6.3%、6.0%)。
本專法實施後,建議主管機關應於實施後3年內每6個月進行調查;因本專法實施後多持觀望者在所難免,主管機關理應掌握此項禁令時效,盡速營造高齡者友善職場;然高齡者也需積極對應,以化解雇主對其原有之刻版印象。
(二)簽訂定期契約
將定期契約運用在高齡之受僱乃本專法創意之亮點,本專法給予雇主與65歲以上高齡勞工簽「定期契約」,排除不定期契約之限制,有助於雇主僱用意願。
高齡者就業樣態可能:臨時性工作、部分工時工作、職務代理人工作、專案性工作等,多半不具繼續性工作,勞雇簽訂定期性契約,適合二者彈性的勞資關係。
雇主與高齡者簽訂短期契約,免除去終止契約要件、預告、資遣費;但高齡者只能加入勞工保險(職災保險),減輕雇主負擔保險之成本;但對高齡者之保險保障(普通保險給付)仍留有缺口。
(三)僱用補助
主管機關推出「僱用越久、補助越高」:雇主繼續僱用依法退休者達企業僱用人數逾30%、期間達6個月以上、且僱用薪資不低於原有薪資,也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繼續僱用補助。
繼續僱用期間滿6個月者,從雇主僱用第一個月起,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補助1.3萬元,第7個月至第12個月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補助1.5萬元。
此僱用補助措施,只能讓雇主望梅止渴;因其限制對象及人數比率、不低原有薪資均為過苛條件,很有為德不卒之嫌。
僱用補助高齡勞工應以60歲退休者、工資雙方議定即可,另高齡者大都與雇主簽訂短期性契約,所以,對第二階段(第7-12個月)僱用補助,雇主可能望梅止渴。且雇主若欲申領第二階段僱用補助,與高齡者需再次簽訂短期契約,則雇主將面臨視為不定契約之處境,雇主會如何考量?有待雇主之智慧。
參考資料:勞動部(懶人包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