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小學堂】常見問題補充篇
1【雇主可否將國定假日、休息日與工作日調移】
休息日係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如有調整,須經勞工同意,不得由雇主單方變更。
2【雇主可否要求員工預排未來一整年的特休假】
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勞工依自己意願決定。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以限制勞工僅能一次預先排定休假。
3【老闆可否將已約定發給的年終獎金,取代應發給的特休工資及加班費】
雇主依民俗發給的年終獎金,屬於勞工福利,勞雇雙方可於勞動契約中約定。至於特休假、加班費等,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雇主如要將勞動契約已約定的年終獎金取消,改為發給特休工資及加班費的年終獎勵金,仍然應該由勞雇雙方重新協商。雇主倘單方面變更勞動契約,以年終獎金替代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及加班費,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契約履行及勞動基準法規定。
4【餐飲企業鎖住系統讓員工無法單周排班到第6天,缺人要店經理自己想辦法,屆時可能休息日上班要打別人的卡來因應】
事業單位禁止員工第6天排班,屬內部管理事項,如果員工確有休息日出勤工作的事實,雇主須依法記載出勤紀錄,並給付休息日出勤加成工資。
5【例假日及休息日是否為完整1日】
勞基法第36條所稱「一日」,原則指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實施「輪班制」的事業單位,亦得採取「連續24小時」為一日,但為顧及勞工身心健康,雇主仍應盡量安排完整之一日使勞工獲得足夠休息。
6【部分雇主改僱用按時計酬工作者,或A公司員工至B公司工作,減少休息日出勤的成本】
A公司員工於休息日至B公司工作,雖然B公司可能減少休息日加班費成本,但是B公司仍須依勞基法規定,為該員工提供法定權益(如:特休、加班費、提繳退休金、職災補償責任⋯等),及依法投保勞工保險,相關成本未必較節省。
7【雇主可否改進用派遣工,或將員工改為承攬,以規避加班費】
雇主對提供勞務的承攬人,如有行使指揮監督事實,經認定勞雇雙方存有從屬性,則該雇主與勞工間為僱傭關係,雇主應依勞動法令辦理勞工權益相關事項。
8【勞工於休息日出勤1小時,請事假3小時,如何計給工資】
勞工已與雇主約定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因其已有提供勞務的義務,嗣後因個人因素無法履行原約定的工作時數者,除休息日當日工資仍應照給外,當日請假時間的工資依事、病假給薪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