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稅輕鬆學】報稅小撇步
今年的報稅措施我們將以綜所稅申報的順序來一一說明:
自102年起申請分開提供者,以後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即分開提供,毋需再行申請,如欲撤銷申請,可於當年度申請期間(2月15日至3月15日)向國稅局提出即可。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於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已勾選夫妻分居者,其105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國稅局將主動分開提供。
(2)以郵寄、傳真、臨櫃或電子郵件方式申請:填寫申請書並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於106年3月15日前寄達(以郵戳為憑)或送達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
國稅局提醒,已申請將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而欲改為併同提供者,可於3月15日前,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書面撤銷原申請;另透過線上申請者,於規定期限內得以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透過網際網路撤銷原申請。
一、網路查詢 | 以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金融憑證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 | |
二、臨櫃查詢 | (一)親自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詢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 (二)委託他人向稽徵機關查詢者,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供稽徵機關核驗。如代理人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為影本,須切結與正本相符,交由稽徵機關備查。 |
一、自本年度起不想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可由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扶養親屬提出「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如以前年度已申請者,不必再申請。
二、自本年度起恢復適用稅額試算服務:限原已申請不適用稅額 試算服務之申請人,透過線上或親自向戶籍所在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撤銷原已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三、變更試算通知書表郵寄地址:僅限納稅義務人本人提出申請。
四、去年(105年)未以納稅義務人本人身分辦理前年(104年度)結算申報,今年(106年)想首次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皆可提出申請。
由於稅額試算係以前一個年度之納稅義務人本人為試算對象,去年未以納稅義務人本人申報者即不屬適用對象,如欲適用需提出申請,經審核後,符合適稅額試算服務條件,才會在4月25日前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表。上述事項申請方式為:
一、線上申請 | 申請人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的電子憑證為通行碼(第1項申請事項另得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5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戶號為通行碼),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 點選「稅額試算服務」,第2項申請撤銷原已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限原申請時採線上申請者始能於線上辦理撤銷。 | |
二、郵寄或傳真 | 可檢附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申請書辦理。 | |
三、臨櫃辦理 | 本人請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以供查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
首次申報者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須符合以下條件:
(1)無夫妻分居情形。
(2)申報戶各成員均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扶養親屬僅有直系尊親屬及子女。
(3)所得均為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之所得資料。
(4)採標準扣除額。
(5)無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6)無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7)無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
(8)免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9)免辦理證券交易所得申報。
(10)免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所得年度 | 105年度 | ||
申報年度 | 106年5月 | ||
免稅額 | 一般 | 8.5萬/人 | |
年滿70歲 民國35年(含該年)以前出生 |
12.75萬/人 | ||
標準扣除額 | 單身標準扣除額 | 7.9萬 | |
夫妻標準扣除額 | 15.8萬 | ||
列舉扣除額 | 公益捐贈 | 綜合所得稅總額20%為限 | |
購屋借款利息 | 30萬/戶 | ||
房屋租金 | 12萬/戶 | ||
特別扣除額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10.8萬/人 |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10.8萬/人 |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27萬/戶 |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2.5萬/人 | ||
退職所得 所得額 |
一次給付 | <17.5萬x年資 | 所得額為0 |
>17.5萬x年資 <35.1萬x年資 |
所得額以半數計 | ||
>35.1萬x年資 | 所得額全數計入 | ||
分期領取 | 所得額為:全年領取所得 - 75.8萬 |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 基本所得額免稅額額度(個人) | 670萬元 | |
基本所得額免稅額額度 (營利事業) |
50萬元 | ||
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額度 | 3,330萬元 |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 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單位:元 |
級別 | 105年綜合所得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1 | 52萬以下 | 5% | 0 |
2 | 520,001~1,170,000 | 12% | 36,400 |
3 | 1,170,001~2,350,000 | 20% | 130,000 |
4 | 2,350,001~4,400,000 | 30% | 365,000 |
5 | 4,400,001以上 | 40% | 805,000 |
6 | 10,000,001以上 | 45% | 1,305,000 |
資料來源:MoneyDJ理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