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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權益相關

2.失業給付申請

1. 期限: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之申請人,應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

2. 檢附資料:
      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離職證明書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但匯款帳戶與其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帳戶相同者,免附。


〔其他身分者〕
     身心障礙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有扶養眷屬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3. 離職證明怎麼拿到?
離職證明文件是指由雇主(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該項文件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4. 失業認定怎麼申請?
1. 申請地點:全國各就服機構
2. 申請流程:勞工於非自願離職離職退保後2年內,檢附離職證明文件定期契約文件及國民身分證,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就服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失業認定,經就服機構提供就業諮詢後,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完成失業認定轉請勞工保險局核發失業給付。